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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办法

编辑日期:2016-09-03 编辑:周衡 阅读次数:次

安徽人口职业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我院学籍管理程序,完善学籍管理制度,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具有我院正式学籍,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的学籍学历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院高度重视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学籍学历管理分级责任制。院长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第一负责人,对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学历工作院领导,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直接主管负责人,承担领导、协调和监管责任;学生处处长承担组织实施责任;系部负责人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辅导员(班主任)是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具体责任人。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本院的新生,持安徽人口职业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学院相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入学报到期限前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给予注册,取得安徽人口职业学院学籍,发放安徽人口职业学院学生证。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学院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将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在短期内能够治愈者,经个人申请,系部同意,学生处审核,报院长或分管院长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发给证明。保留入学资格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医疗费用均由学生自理。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后,持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院学生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医院复查,符合入学体检要求者,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应当在二周内,缴齐该学年应缴费用后方能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对查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注册的学生,学院将向学生出示书面警示,仍未注册者,劝其退学直至取消学籍。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条  学生处根据核对的《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核对表》,核查、更改、补充相关信息后,按教育部、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整理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数据、填写学籍注册统计表。通过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上传当年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数据,将学籍注册有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学生处完成学籍电子注册后,将已注册的学生名单在学院网站上公布,供学生上网查询。学生也可登录教育部网站查询个人学籍注册情况(教育部网址:http://www.chsi.com.co)。

第三章  学籍注册

第十一条  学籍注册分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和在校学生学年电子注册工作。各系部、各相关部门要求严格执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二条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结果是学生毕业时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重要审核依据。学生处每年11月30日前要将复查合格取得学籍的新生信息进行注册,并组织做好学生信息查询确认工作。

第十三条  学生学年电子注册是对在校学生新学年学习资格的认定,是对学生实施在校期间全过程的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是加强高校学生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要严格抓好在校学生学籍资格审定,据实、准确办理学生学年电子注册。在实施新生和在校学生学年学籍电子注册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学籍学历管理分级责任制,确保学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学年电子注册内容包含各年级在校学生新学年学籍注册、上一学年学籍变动及奖惩等情况标注。内容包括(1)学籍状态:注册学籍、暂缓注册、保留学籍、休学(分病休、其他两类);(2)学籍变动:留降级(试读)、转学(入、出)、复学;(3)学籍注销: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死亡等其它原因;(4)学籍记载:奖励级别及名称、处分种类及原因。学生处根据各系上学年上报在校生情况在学生学籍信息网络上进行标注。在标注的同时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将相关材料上报、备案。

第十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无正当事由不注册者,不予安排考试。

第四章  学籍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成绩管理与日常学籍管理是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实施学生学籍变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教务处制定和完善学生学业成绩评定和管理办法、客观地对学生学习质量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学生处规范学籍变动处理程序,对学生休学、复学、留级、退学、转学等学籍变动手续要严格申请、审核和审批,落实责任到人,并做好归档和变动信息的上报,切实维护学院办学秩序。学籍异动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专业;

    (二)试读、留级;

    (三)休学、复学;

    (四)退学、死亡;

    (五)违纪、处分;

    (六)转学。

第五章  电子注册及学历证书

第十八条  学院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即时注册制度,认真做好学历证书颁发与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工作,加强学历证书管理,规范办理学历证书颁发工作。落实学籍学历管理分级责任制,对证书的注册做到该注册的一个不能遗漏,不该注册的一个不能注册,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对毕(结)业证书即时注册,确保在发证日期的当天,学生就能查到自己的毕业信息。

第十九条  电子图像采集、电子注册信息

(一)毕业前的最后一学年上半学期,学生进行毕业生电子注册图像采集,毕业生的像片拍摄、整理工作统一由教育部指定机构完成。

    (二)教育部指定机构将在规定的时间到学院进行实拍,不进行照片翻拍。

    (三)未能在规定时间拍摄像片的学生,请主动与所在系(部)联系,及时报学生处登记后,按规定时间自行到指定地点补拍。

    (四)因学生个人原因未采集到像片而未能毕业当年领取学历证书者,由学生本人负责。

    (五)未经电子注册的毕(结)业证书,国家不予承认。

    (六)电子注册信息中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身份证号必须与招生录取时信息一致。凡因学生擅自改动本人信息(如身份证信息变动,出生日期和户口本上的出生日期不符合)导致电子注册信息不准而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七)网上信息: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民族、政治面貌、出生日期、入学日期、专业、层次、学习形式、学制、身份证号和电子图像。

    (八)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图像、学历认证等查询网址:。

(九)学历证书信息:

1.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习起止年月。

2.专业、层次(高职(专科)或初中起点五年一贯高职)、毕(结)业。

3.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

4.由教育部指定机构进行“电子图像采集”的免冠正面二寸彩色照片并骑缝加盖学院钢印。

5.学院名称及印章,院长签名。

6.发证日期、电子注册号。

第二十条  毕业前的最后一学年下半学期,学生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核,并上报省教育厅预注册审核。每年6月进行应届毕业生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并填发毕(结)业证书。每年的七月一日后学历证书注册信息进入全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档案库,供上网查询。

第二十一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六章  升级、试读与留级

第二十二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三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下列条款处理:

(一)不及格课程门数的计算方式:

1.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教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的,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对待。

2.凡单独进行考核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包括毕业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均按一门课程对待。

(二)试读:学生每学年第一学期不及格的课程经补考后仍达五门或以上者,跟班试读,学校对其出示书面警示;试读学生第二学期期末考试如仍有不及格的课程,则不予补考,直接按留级处理;试读学生第二学期考试全部及格者,则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准予再补考一次,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少于四门者,可以升级,仍不及格的课程,毕业前再予补考;不及格课程仍达四门或以上者应予留级(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级门数)。

(三)留级:学生补考后每学年不及格课程达四门以上(含四门)者,做留级处理。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留级一次。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在录取专业学习,一般不予转专业。如有特殊原因,可以在一年级新生入学时提出校内转专业申请:

(一)学生学习成绩优秀且确有某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院指定医院审核,确属不宜在原录取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困难(如学生留级、休学后,下一年级没有相同专业等),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征得学生同意,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五)转专业须在一年级第一学期内完成。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一学期以上的学生。

(二)录取时满足第一专业志愿者。

(三)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四)应予退学的学生。

(五)学生留级后,下一年级有相同专业的学生。

(六)入学方式不同的学生。

(七)文、理科互转的学生。

(八)无正当转专业理由的学生。

    第二十六条  考虑到国家人才培养的计划性,各系部准许转专业的人数要控制一定的比例。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当在本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列入下一批次录取的学生转入上一批次专业的学校。

(三)应予退学的。

(四)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专业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的。

(五)我省生源,申请转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其高考分数未达到转入高校当年在皖招生专业录取最低分数,或转入高校当年在皖没有招生的。

(六)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九条  办理学生转学除确因特殊困难外,原则上转出与转入学校不得在同一城市。

    第三十条  学生转学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系部签署同意、经学生处审核,由学院批准,拟转入学校审核。具体要求按安徽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法定学制两年。

    第三十二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院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在校期间只能休学一次,特殊情况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由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因病须停课治疗修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含)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含)以上者。

(三)因其它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系部学生工作负责人认为必须休学者。

(四)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学生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材料和证明),系部学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学生处审核,分管院长批准后,到学生处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校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四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未办理手续离校达两周及以上的,作自动退学处理。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院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药费自理,参加医疗保险的学生,其医疗费用按照保险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院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因病休学,应于期满前半个月,向学院申请复学。学生持本人书面申请,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书,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系部学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学生处审核、分管院长同意后,到学生处办理复学手续。

(二)保留学籍学生在期满前一个月(原则上要在开学前)向所在系部申请复学,由系部学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学生处审核、分管院长同意后,到学生处办理复学手续。

(三)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学院组织的课程考试。学院不对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九章  退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类等疾病无法继续在院学习的。

(四)因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院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末参加学院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系部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系部学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报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并发文。同时学院出具退学决定并由两人以上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寄往学生家庭所在地并在学院内公告,视作送达,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八条  申请退学的学生,在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或由学生本人办理退学手续后两周内直接迁出。

第三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参照《安徽人口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提出申诉。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考核合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在院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前,实习期满半年、各门课程和毕业考试均合格者,可按期毕业。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生结业三个月后返校参加补考,补考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对返校补考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三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颁发肄业证书。未向学院办理任何手续,擅自离校或没有书面申请的学生不颁发肄业证书。

第十一章  学历证书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安徽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将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相同效力。

第十二章  学生申诉

第四十八条  学生对学籍学历方面提出申诉,按照《安徽人口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中专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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