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院教科研工作的开展,充分调动广大教师从事教科研工作的积极性,推动学院教科研工作上水平、出成果,促进教科研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保证学院教科研项目申报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二条 教科研主管部门负责发布项目信息和申报指南。其他部门或申报人对申报指南或项目信息有异议的,应提交院学术委员会裁决。
第三条 学院自选项目一般在每年3月份申报,4月份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评审,5月份学院正式下文立项为年度院级教科研项目。因学院需要,经院长办公会通过,可临时增加一次院级教科研项目。
第四条 院外项目严格按项目来源单位规定的初审、报送等时限完成。学院教科研主管部门应及时收集并发布院外项目信息,提出申报建议与时间安排。各系部应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院级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坛新秀归属学院教科研项目管理,在同等情况下,学院专业带头人优于教学名师申报省级教学名师。院级项目应有阶段性成果,否则,取消优先申报省级项目资格。
第六条 省级在研项目主持人累计不得申报超过两项,省级在研项目前三参与人累计不得超过三项。同一人不得连续二年申报同类项目。
第七条 教学团队、专业建设类、实验实训平台建设类等项目申报一般应以专业带头人(专业负责人)或相关专业教研室为主,一般不允许跨专业申报。
第八条 申报省级教学名师、教坛新秀条件参照当年省级质量工程项目指南要求并应符合相关条件。
第九条 从2016年度开始,进入省级项目前三名者,项目结题前必须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形式的阶段性成果,若未发表,以后不得申报任何项目。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认真填写由项目主办单位最新发布使用的相应的申报表和项目研究方案,表式、内容要严格按要求框架设计撰写。
第三章 系部初评
第十一条 各系部或其学术机构负责收集本系部人员的项目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各系部要及时组织系部党政领导、专业带头人、教研室主任召开专题会议或相关会议,严格审查所申报项目是否具备相关条件,签署实质性意见后报送教科研主管部门。
第四章 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 各系部须在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三周前组织收集项目申报相关资料报送教科研主管部门。教科研主管部门负责审查项目主持人资格、项目类型。
第五章 学术评审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在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两周前组织召开项目评审会,各系部须在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三周前组织收集项目项目申报书纸质版报送学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统筹考虑项目的创新性、应用性、可行性等条件进行评审推荐。
第十六条 院外项目类别申报人数若超过限额项目数,或院外项目类别申报人数若低于限额项目数,经教科研主管部门及时公布信息后再次申报,若二次项目申报数超过限额项目数,学术委员会及时组织项目评审会。对项目团队构成、立项依据、可行性研究、创新性、预期成果或学历学位情况、教学科研成绩、获奖情况等进行综合性评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以简单多数票决定申报项目。学院学术委员会也可组织院外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有资质机构进行项目评审。
第六章 项目评定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负责公布拟推荐项目名称并公示一周。
第十八条 公示无异议后院级教科研项目提交学院院长办公会通过;省级及以上教科研项目提交学院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议通过。学院教科研主管部门负责以学院名义正式行文推荐申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教科研主管部门、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